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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危疾定義準則9月生效 3誤區須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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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January 2021

一直以來,香港各家保險公司對危疾保險產品的疾病定義並不一致,甚至同一保險公司在不同年份推出的產品,其定義亦可能存在差異。加上醫療標準不斷演變,這不但令投保人於投保時難以作出直接比較,亦往往在索償階段因條款詮釋不同而引發爭議。

假如客戶同時持有多家保險公司的危疾保單,更有機會出現「有些賠、有些不賠」的情況,進一步加深市場混亂。筆者早前曾一連五期與讀者拆解5種常見危疾的賠償定義,但面對種類繁多的危疾,一般市民實在難以逐家公司比較當中的細微差異。

有見及此,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HKFI)推出《危疾定義標準化最佳行業準則》(下稱《準則》),嘗試為市場建立一套統一的定義基礎。

不過,值得讀者留意的是,保聯本身並非監管機構,故《準則》並不具法律約束力;即使已訂明於2026年9月1日生效,亦並非強制推行,保險公司可按自身產品策略自行決定是否採納。據筆者了解,現時市場上已有部分保險公司持觀望態度,未必會在生效初期全面更新產品線。

21種危疾及ADL標準化

在這樣的背景下,《準則》理應有助提升市場透明度,惟筆者觀察到,坊間對其理解卻出現不少偏差,情況就如早前保監局為分紅保單建議書的演示利率設上限,卻被誤解為限制紅利派發一樣。有見及此,本文將為讀者釐清相關常見誤解,並深入分析《準則》的實際內容與影響。

《準則》是保聯參考了中國內地、新加坡及英國等市場的做法後,專為香港度身訂造的標準化定義。

當中將16項重大危疾及5項早期危疾的中英文定義標準化,涵蓋了本地保險市場約九成的索償個案。這舉措確保投保人日後索償時能獲得一致的理賠結果,大幅減少爭拗,同時加強合約條款的透明度。

值得留意的是,《準則》亦特別將判定部分危疾理賠資格的常用術語「日常生活活動」(ADL)予以標準化。

所謂ADL,在保險通常包含6項基本生活能力,即進食、穿衣、洗澡、如廁、移動及大、小便失禁控制。當客戶不幸患上嚴重中風或腦部受創時,往往需要評估其日常生活是否需要他人協助,便需要評估ADL。統一了ADL的定義,能讓跨公司的理賠審批更具清晰度。

舊保單條款不會自動更新

惟市場上仍流傳着一些誤區,最常見有以下3項:第一是誤以為所有保單會自動更新,《準則》原則上只適用於在生效日期或之後推出的新產品。保單是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保險公司不得單方面以標準定義取代原有保單條款。因此,復效保單及在生效日期前簽發的現有保單,將繼續受其原有的合約條款約束。

第二,大眾容易誤以為未來只有21種危疾受保障,保聯已明確指出這套定義只屬最低標準,險企仍有絕對自由度去提供額外保障,而同一疾病的第二或之後的多次索償,保險公司亦可自定條件,不受《準則》約束。不過,為免令公眾混淆,保險公司必須將這些新增保障或非標準定義的疾病,清晰且獨立地列明,不能夠與標準定義混為一談。

第三則是投保人擔心所有產品定價會大變,保聯在制定時已表明計劃旨在保持保費中立,統一標準只是讓各家公司的條款字眼變得一致,消除灰色地帶,對保費定價的影響其實極微。

當明白了《準則》內容及執行細節後,對已有危疾保單或準備投保的客戶,又有何需要注意?對於保險公司又有什麼重大影響?下期再續。

作者周榮佳(Wave)從事保險業廿多年,擁有15個專業資格的11本暢銷書作家。現職某大保險公司高級資深區域總監。

本文/視頻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原文刊登於2026年5月30日 信報 <保險解碼> — 《危疾定義準則9月生效 3誤區須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