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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釐清取消強積金對沖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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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January 2021

取消強積金對沖於今年5月1日生效,至今實施逾兩個月,但坊間仍未完全清楚有關制度,筆者更聽聞有公司提早跟僱員終止合約然後再請回員工,甚至要僱員轉為自僱;不過,此做法未必真的可慳錢,更有機會被視為「無良僱主」。

僱員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被終止僱傭關係,僱主須向他們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所謂強積金「對沖」,就是用僱主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抵消須支付給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為僱員最後一個月月薪的三分之二再乘以服務年資,月薪上限22500元,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最高為39萬元。

解僱再聘用沒有好處

眾所周知,強積金是由僱主及僱員各供款5%組成,理論上這筆錢全數歸員工所有。但在取消強積金對沖之前,僱主可以提取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作為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變相是僱主儲蓄長期服務金計劃。有些僱員甚至覺得是用員工的錢來支付遣散費,所以不少打工仔大呻「搵笨」。直至2012年,時任特首梁振英提出取消強積金對沖,然而中間遇到不少阻力,直到今年5月才正式實施,但仍有不少人存誤解。

雖然取消強積金對沖已生效,惟只是不可對沖今年5月1日及之後服務年資衍生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在此之前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仍可用整個受僱期的僱主強積金累計權益來對沖。留意是累計權益,並非單單是供款,即僱主供款部分因為員工投資有道而有所升值,僱主仍可拿來用作對沖。

精髓是,就算員工在5月1日之後加人工,轉制前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仍是會按5月1日前的工資計算,而非以員工離職時的工資作計算。換言之,僱主提早解僱員工再重新聘用,根本沒有着數。當然,如果有無良僱主威逼利誘員工自行辭職,然後再以假自僱身份繼續為公司工作,員工由勞資關係變為服務提供者關係,僱主看似可慳回遣散費,更不用供強積金或提供任何員工福利,以為真正「慳到盡」,但若果最後證實只是「假自僱」,員工仍然可以向僱主追討。

若然僱主只把員工的長工合約轉為合約制,例如每年續約一次,只要員工按連續性合約工作(即現時為工作4星期,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明年1月起修訂為4星期內工作滿68小時),並符合《僱傭條例》下其他相關條件,做滿兩年也可有遣散費,做滿5年可領長期服務金。

政府補助不落僱主袋

另外,政府還推出了為期25年的資助計劃,分擔僱主在轉制後僱員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支出。首3年每名僱員資助額為50%,其後逐年遞減,直至最後5年只得5%資助額。但如果公司規模小,在資助年度內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的總支出在50萬元以內,首3年僱主就每名僱員可獲得的資助額是50%或「封頂」金額3000元的超出餘額,以較高者為準。例如某員工的遣散費轉制後部分為30000元,50%即為15000元。如果在該資助年度內整間公司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的總支出不超過50萬元,則公司只須支付3000元「封頂」金額,政府則資助餘下27000元。惟「封頂」只限首9個資助年度,第四年開始「封頂」金額提高至25000元,第七年則再提升至50000元。

有些人也擔心僱主為賺政府補貼而大幅裁員,其實未必,皆因補助只針對今年5月1日之後僱用期衍生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而且公司要先全數發放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予僱員,然後才可申請補貼,故最終也只是補貼僱主已經支付給員工的遣散費或長服金,而非額外的津貼。

事實上,員工為公司付出良多,應得該有的尊重與保障。雖然僱員5月1日前服務年資衍生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仍可用僱主強積金對沖,對於一些長期僱員來說,若在短時間內被解僱,也未必可以受惠。但最少制度上已行出了重要的第一步,隨着時間推進,取消對沖為僱員帶來的得益和保障只會有增無減。

作者周榮佳(Wave)從事保險業20多年,是擁有15個專業資格的11本暢銷書作家。現職某大保險公司高級資深區域總監。

(原文刊登於2025年7月12日 信報 <保險解碼> — 《釐清取消強積金對沖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