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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移民加國前 應調整保單減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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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January 2021

加拿大一向是港人熱門的移民地,溫哥華的列治文市更有「小香港」之稱。然而,加拿大也是一個「萬稅國」,稅種之多及稅率之高,與之前介紹過的英國不相伯仲,某些範疇更甚。

加拿大與英國一樣,實施「全球徵稅」制度。一旦透過居住聯繫,例如在當地有居所、配偶或受養人,或在一年內逗留超過183日,便會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那麼在世界任何角落賺取的收入,包括薪金、股息、利息、租金收入、以至退休金、保單收益等,通通都要向加拿大稅局申報。

個人所得稅率最高逾五成

加拿大的個人所得稅採用聯邦與省的雙重徵稅架構,聯邦稅率最低和最高分別為15%及33%,至於不同省份稅率各異,例如安大略省最低和最高稅率分別是5.05%及13.16%;艾伯塔省是10%及15%;英屬哥倫比亞省則是5.06%及20.5%。將聯邦稅率和省稅率相加,才是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率。換言之,一名高淨值人士如居於英屬哥倫比亞省,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可達53.5%。

加拿大也有資產增值稅,同樣地,每個省的稅率都不一樣。不過,應稅金額只計資產增值部分的50%,即例如賣樓賺到120萬元,當中60萬元為應稅基礎,再乘以個人當年適用的邊際綜合稅率,便是需繳稅項。

繼承遺產需繳資本增值稅

加拿大稅制中也有對新移民相對友善的一面,那就是「調整後成本基礎」(Adjusted Cost Base, ACB)的重設機制。新移民在抵達加拿大當天,其海外資產(如香港的物業或股票)會被視為以當日的公平市場價值(FMV)購入,作為新的成本價。換言之,在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之前累積的資產增值,原則上不在加拿大稅網之內。

英國有高達40%的遺產稅,令不少人聞之色變。雖然加拿大名義上已廢除了遺產稅,但並不代表資產可以無成本地傳承。因加拿大設有一項獨特的「視同出售」機制。當納稅人去世時,稅局會將其名下的所有資產視為在過世當日以公平市場價值出售,這意味繼承遺產者需要為死者繳交資本增值稅,與遺產稅有異曲同工之「痛」。不過部分情況可獲豁免,包括主要自住房屋可能享有全部或部分資本增值免稅。

在壽險方面,加拿大與香港及英國的差異尤其明顯,亦是港人最容易「中伏」的位置。香港常見的儲蓄壽險或投資相連壽險,在本地一般毋須就保單內的增值繳稅;而在英國,只要紅利仍留在保單內滾存,通常毋須即時課稅,並設有「5% 規則」(5% rule),容許保單持有人每年提取不多於已付保費5%而暫不課稅,最長可維持20年,為新移民初期現金流提供相當彈性。相反,加拿大並沒有這種5%規則,亦不會單純以「是否提取紅利」作為課稅與否的分界線。

根據加拿大稅例,壽險保單會按一套本地規則去判斷是否屬「免稅保單」(Exempt Policy)。若保單不屬於免稅保單(即所謂non-exempt policy),保單內的投資增值便可能需要按年計算並納入個人收入課稅,而非只在退保或提取紅利時才一次過繳稅。只有純保障型、沒有現金價值的產品,例如定期壽險(Term Life),由於本身沒有投資或現金價值增長,一般才可享有「無需就保單增值繳稅」的待遇。

這亦意味着,若持有香港的儲蓄或投資相連保單而移民加拿大,該保單從加拿大稅務角度通常會被視作「外國壽險保單」,需要評估是否符合加拿大嚴格的免稅測試(Exempt Test)。實務上,由於多數香港保單的設計及文件並非按加拿大標準編製,要證明其符合免稅測試並不容易,很多個案最終會被視為非免稅保單,令保單內的部分增長須每年計入收入課稅。

因此,準備移民或已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的保單持有人,宜及早評估現有保單是否需要調整結構、分拆或轉換受保人,以減低不必要的稅務負擔及風險。

作者周榮佳(Wave)從事保險業廿多年,擁有15個專業資格的11本暢銷書作家。現職某大保險公司高級資深區域總監。

本文/視頻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原文刊登於2025年12月20日 信報 <保險解碼> — 《移民加國前 應調整保單減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