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美保險企倒閉 突顯港制度優勝

我們買保險、買年金,無非是想為未來做好保障,甚至希望退休後老有所依。然而,若負責兌現承諾的保險公司自身難保,結果會怎樣?
早前筆者看到一宗國際新聞,一位美國長者為了確保退休後有穩定的被動收入,將高達9.9萬美元(折合約77萬港元)的畢生積蓄,投入一間保險公司的年金計劃。豈料該保險公司因管理及財務問題陷入困境,最終由州政府相關機構接管及進行退場安排。這位長者的退休部署頓時受到影響,未能如期提取全部資金,原本安穩的退休生活亦陷入焦慮與財務壓力。
美各州各例 保障存差異
很多人以為美國作為全球第一大經濟體,其金融制度必定完善可靠。然而,美國保險業的監管體系其實相當「碎片化」,保險公司主要由各個州份的保險監管機構負責監管,而非由聯邦政府統一監管。不同州份在資本要求、監管措施、公司退場及保單持有人保障方面,均可能存在差異。
當保險公司出現資不抵債或無法履行責任時,雖然各州設有「保險保障基金」作為安全網,但保障範圍及賠償上限會視乎州份、保險種類及受益人身份而定。部分州份對人壽保險死亡利益及現金價值的保障上限為30萬美元,而年金利益則常見以25萬美元為上限。對於高淨值客戶而言,這些保障未必足以覆蓋全部保單價值。
更折磨人的是,保險公司出現財務困難後,保單未必可以即時由另一間公司完整承接。保單持有人可能需要等待接管、清盤、保單轉移或保障基金處理程序,期間年金收入、退保安排及部分保單權益或會受到延遲或調整。實際影響取決於所在州份、保單種類及個案的退場方案。
反觀香港保險業之所以長期受到本地及世界各地客戶的關注,除產品設計靈活多元外,關鍵仍在於其相對完整的監管制度及風險管理框架。
港監管成熟 早期介入降風險
事實上,香港保險市場並非完全沒有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或清盤個案。自1990年代末以來,香港曾出現數宗涉及中小型一般保險公司的無力償債事件;不過,截至政府相關政策文件發布時,香港並沒有長期保險公司或大型一般保險公司無力償債的紀錄。這反映香港制度的優勢,並不在於保證保險公司永不倒閉,而在於透過授權、資本監管、早期介入及有序退場機制,盡量降低公司失效對保單持有人的影響。
過往香港監管制度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設有嚴格要求,部分保險公司亦會以150%或更高水平作為內部管理及預警指標。不過,這個數字並非所有公司、所有時期均適用的單一法定最低門檻。至於個別大型保險公司的公開資本水平,亦須視乎公司年報、業務類別及計算口徑。
於2024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風險為本資本制度」(RBC),進一步按照保險公司的實際風險釐定資本要求。新制度會考慮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及營運風險等因素,令資本要求不再只取決於保費或保單數量。
換言之,若保險公司為了推高回報而過度投資於高風險資產,或承擔過高的保險及投資風險,便可能需要持有更多資本作為緩衝。保監局亦可根據公司的資本水平、風險管理及財務狀況,要求其改善資本、限制部分業務或採取其他監管措施,而非等待公司無力償債後才介入。
香港法例及監管制度亦對保險公司的資產維持、長期業務基金、公司治理及資金運用設有不同要求。這些措施有助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亦可降低股東或母公司財政困難對保險業務造成的直接影響。不過,這並不代表所有保單資金在任何情況下都與股東資產完全隔離,或保單利益必然百分之百不受影響;實際保障仍須視乎法律、保單條款及退場安排。
此外,業界亦有成熟的再保險機制。保險公司會將部分承受的風險轉嫁給財力雄厚的國際再保險公司,從而減低單一大型事故或極端事件對自身造成的財務衝擊。然而,再保險並不是政府擔保,亦不能保證保險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可完全避免財務困難。
假如保險公司真的遇到財務問題,保監局可在法定權力範圍內採取早期介入措施,包括要求公司改善財務狀況、委任經理人或配合法院進行清盤及其他退場安排。在個別個案中,保單亦可能由其他保險公司承接,但這並非每次都一定有「白武士」出現,更不能事先保證所有保單條款、紅利、回報或退保價值均完全不受影響。
近年東南亞保險業的發展也相當迅速,以馬來西亞為例,當地設有馬來西亞存款保險機構(PIDM)。PIDM除了保障合資格的銀行存款,也透過保險利益保障制度(TIPS),為合資格的保險及伊斯蘭保險利益提供法定安全網。
研究設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
一旦PIDM的保險會員機構無法履行責任,合資格保單持有人可按相關制度獲得保障,部分指定保險利益的保障上限可達每名保單持有人50萬林吉特(約80萬港元)。不過,實際保障須視乎保單種類、利益類別、合資格條件及相關計算規則,並不代表所有保單價值均獲全額保障。
香港目前尚未建立涵蓋大部分長期保險及一般保險的全面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現行法定賠償安排主要針對汽車第三者保險及僱員補償保險等特定範疇,並非適用於所有人壽、年金及一般保險保單。近年,港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及保監局曾就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進行公眾諮詢及政策研究。相關構思包括在可行情況下,將受影響的長期保單轉移至其他保險公司,並透過向保險公司徵收費用,為計劃建立所需資金。
香港保險市場的獨特價值,並不是保證任何保險公司永遠不會出現問題,也不是承諾任何保單在退場事件中必然毫無損失,而是透過嚴格授權、風險為本資本制度、持續監管、再保險及有序退場安排,為保單持有人提供多重保障。
若政府未來能在充分考慮成本、道德風險及保障範圍後,適時推行合適的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便可進一步完善現有的防禦性監管機制。
作者周榮佳(Wave)從事保險業廿多年,擁有15個專業資格的11本暢銷書作家。現職某大保險公司高級資深區域總監。
本文/視頻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原文刊登於2026年8月15日 信報 <保險解碼> — 《美保險企倒閉 突顯港制度優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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