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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設第二保單持有人減財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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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January 2021

上期專欄筆者引用了電視節目中的一宗保險投訴個案,帶出一份兒童保單,由於保單持有人及受保人不同,當保單持有人不幸離世但受保人仍在生時,保單是否要經遺產承辦的問題。這要視乎受保人是否年滿18歲,以及保單是否設有受保人成年後自動轉保單持有人的條款。

假如受保人已經成年,而保單又設有自動轉換受保人條款,那麼保單持有人早已更改為受保人,受保人只要證實身份,簽回文件便可。但若然受保人未滿18歲,或是保單沒有自動轉換受保人條款,則保單需要經過遺產承辦,再由相關遺產受益人去辦理保單轉名手續,而新的保單持有人是遺產受益人,這有機會牽涉到箇中利益問題。

舉例,有一位父親A為女兒B買了保單,A為保單持有人,B是受保人。由於A與太太已經離婚,太太並有了第二頭家,所以A將保單受益人改為其父,即B的爺爺。

之後A不幸離世,B未滿18歲,而父親又沒有立任何遺囑。由於A離婚後無再婚,故視為沒有配偶。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的遺產繼承次序,只得子女而沒有配偶,便由子女平分遺產。若然沒有配偶及子女,才會由死者的父母繼承遺產。

免資產被侵吞

所以在上述例子,B將全權繼承A的遺產,包括這張保單。只是由於B未滿18歲,需要找一位監護人代為管理遺產,而出任監護人可以是遺產受益人的近親,包括其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叔伯姑姨等。要知道,但凡涉及利益轇轕,就容易引起紛爭,難保有心懷不軌的親戚會吼準這個機會,爭相出任遺產監護人,然後把財產據為己有。

說回那張保單,B因為未滿18歲,必須由遺產監護人暫代保單持有人。若然遺產監護人有貪念,將保單退保,保單內的現金價值便全數落入該位監護人口袋;又或是,目前有些新型保單可以轉換受保人,惟這個權利只有保單持有人可以行使,危害原來的受保人及受益人利益。假如B的媽媽成為監護人並成為新保單持有人,然後將保單退保,並把利益轉給她與現任丈夫所生的兒子,那麼A原本在保單內指定為受保人的B, 以及受益人,即A的父親,反而有機會得不到任何利益。

如不想出現以上局面,其實可以預早設立第二保單持有人,指定一位信得過的親人出任。當原保單持有人過身後,第二保單持有人便會自動成為新的保單持有人。第二持有人只須證實到自己身份便可,免卻繁複的遺產承辦手續,又可減少財產糾紛。

需有親屬關係

第二持有人原本只有兒童保單,即受保人未夠18歲時才能設立,惟近年新推出的保險產品也容許受保人年滿18歲之後,可以設立第二保單持有人。

然而,要成為第二持有人也需要有可保條件,保險公司一般只接受與持有人指定的親屬關係,包括父母、兒女、配偶、兄弟姊妹、祖父母等,有些甚至可接納叔伯姨舅、堂或表兄弟姊妹等關係,這是為了保護受保人的人身安全。

另外,保險公司一般只接納年滿18歲的人士作為第二保單持有人,惟有些父母也會顧慮第二保單持有人會把保單據為己有,於是也容許將未成年的受保人,指定為第二持有人,並且設定指示,待受保人到達指定年齡或年份,便可申請成為保單持有人。

同一時間,持有人可指定親屬出任保單暫管人,在持有人身故後但第二持有人成為新持有人之前的一段真空時間,代為管理保單的一些行政操作,但不可更改受保人、受益人或申請保單貸款等重要事項。換言之,保單擁有權仍然是在第二持有人手上,可進一步確保財產落到自己的摯愛之手。

正如早前大熱電影《破地獄》中主角黃子華所言:「不止死人要超渡,生人也需要破地獄,生人都有好多地獄。」只要大家多行一步,及早安排好財產的繼承安排,減少親人的煩惱,才是真正愛親人的表現。

作者周榮佳(Wave)從事保險業廿多年,擁有15個專業資格的11本暢銷書作家。現職某大保險公司高級資深區域總監。

(原文刊登於2025年8月9日 信報 <保險解碼> — 《設第二保單持有人減財產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