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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車主代名登記 第三保可被廢

香港法例規定,所有汽車都需要購買俗稱第三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一旦發生意外,導致第三方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時,便可透過第三保賠償當中涉及的法律訴訟費用和賠償費用。然而,如果涉事的登記車主只是代名,並非車輛實際擁有人或駕駛者,當意外發生後,保險公司不但有權拒絕賠償,更有可能廢除保單。

去年有一宗案件,是保險公司入稟法院要求廢除保單,事緣該保險公司的客戶A為一輛汽車購買了兩份汽車保險,保單上列明A是唯一司機。在保單生效期間,相關汽車發生了交通意外,傷及兩人,於是A向保險公司提出第三保索償。

可是,經警方調查後,發現這車的駕駛者並非A本人。原來A是代朋友B購買該車輛,並成為該車的登記車主,車匙卻由B管有。原因之一可能是B想慳錢,借用A的NCB(No Claims Bonus)的無索償折扣購買車保。B把車借給C駕駛,A對此並不知情,直至意外發生後,C被控告危險駕駛罪名成立,A才得悉事件。

 

不知駕駛者經驗未必承保

其後A填寫保險公司索償表格,涉事司機則填上C。市面上大部分汽車保險,只要涉事駕駛者未有填寫在投保書上,會被視為不記名駕駛者。一般來說,不記名駕駛者發生意外也受保,但有額外墊底費。若借車予25歲以下年輕駕駛者,或是俗稱P牌的經驗不足人士,墊底費會更多。

不過,上述個案並非借車般簡單,而是A在投保時作出了失實陳述。他說自己是該汽車唯一固定或指明司機,實情是僅代人成為登記車主,自己並非汽車的使用者,甚至沒有車匙。更重要一點是,A根本不知道汽車最後會由誰來駕駛。

站在保險公司角度,審批保單是建基於A的駕駛年資、過往發生意外的次數、索償紀錄及NCB等資料,來判斷承保風險及釐定保費。假如保險公司知道車輛是由其他人駕駛,卻不清楚相關人士的駕駛經驗,甚至不知其駕駛用途,很大機會不批出保單。就算承保,保費也有機會增加。

 

法庭判虛假陳述指控成立

法庭最後基於法例第10(3)條,以「保單是藉未有披露關鍵性事實,或藉在具關鍵性項目上屬於虛假事實陳述而取得」為理由,判保險公司勝訴,A的汽車保單宣布作廢。

所以,大家勿隨便幫人登記成為車主及投保,一旦發生意外,車主也要付上責任。第三保保單有機會作廢,最後自己付上賠償責任。至於借車給別人,假如對方是恒常駕駛者,如夫妻二人駕駛一輛汽車,投保時謹記要加上二人資料,可減低索償時的爭議。

 

(原文刊登於2024年1月27日 信報 <保險解碼> — 《車主代名登記 第三保可被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