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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伴侶出軌離婚 避分身家無萬全之策

香港的離婚率近30年有所提升。根據香港統計處資料,由1991年至2019年間,頒布的離婚令由6295宗增至21157宗,離婚率由每千人的1.11人上調至2.82人。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響,離婚個案也有所下跌,但每千人仍達2.14人,且2021年再回升至2.25人。

筆者在8月19日本欄中提到有5個情況需要做信託,其中一種正是婚姻有危機者,因為離婚後,伴侶是有權「分身家」。

坊間所說離婚分一半身家只是約數,實際上香港並沒有明文規定離婚後資產雙方各得50/50的分配原則,財產如何分配要視乎婚姻年期、雙方對家庭財富貢獻、生活水平、謀生能力、財政需求等。在內地,則一旦結婚,夫婦就是產權共有,財產自自然然有一半歸到伴侶名下。

 

未結合先做信託或免一劫

然而,如因為伴侶出軌而離婚,錯不在自己,卻要分走自己的財產,甚至定期給予贍養費,有時真的心有不甘。若然因財產分配問題而捲入法律訴訟,不但浪費金錢打官司,還要賠上時間及精神。究竟知道伴侶出軌之後,有沒有方法可以保護自己的財產呢?

早前跟一名律師朋友就此閒聊,他認為在香港成立信託雖可幫到手,但要在結婚前注入的資產才可「避過一劫」,因為該資產早已轉到信託受託人名下,而且是結婚前的事,很少會視為婚後共同財產。除非該財產會提供持續的收入予家庭,例如物業租金是家庭收入重要來源之一,則有可能物業甚至整個信託會被視為家庭財富。所以,結婚之後,大家最重要就是分清婚前和婚後的資產。

如果結婚後才成立信託,而成立信託目的是為轉移資產,以逃避離婚分身家,法庭多數不會接納這理由,有關注入的資產追溯期可長達5年

 

「婚前協議」不一定有效

至於內地,因為並非實行普通法,就算把資產注入信託也是要分到伴侶手上,除非閣下能夠把資產隱藏得密不透風,伴侶無法得悉有關資產存在,對方不知道,欲分無從。但這終歸是逃避法律責任,並不可取。

有些人會說,不如訂立「婚前協議」,寫清楚婚後伴侶資產如何分配,但這個協議要成立,必須「你情我願」,不能在威逼利誘下簽訂;如果日後伴侶反口,法庭其實都會因應不同情況,決定是否接納「婚前協議」的有效性。何況在結婚前向伴侶提出「婚前協議」,似乎也真的很難開口。

所謂清官難審家庭事,訂立「婚前協議」絕非百分百穩妥,而信託能否做到保護資產效果,也很視乎成立時的意圖。如果是因為離婚避分身家、或是避債等目的而成立,這絕對屬不合法,如果成立信託目的是防患於未然,則可接受。總括一句,保護資產要愈早做愈好。

 

(原文刊登於2023年10月14日 信報 <保險解碼> — 《伴侶出軌離婚 避分身家無萬全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