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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兩種自殺 人壽保險不賠

大部分人壽保險都會對受保人自殺作出賠償,但大前提是要保單生效一段時間,一般是一年,但有兩種情況,即使生效超過一年自殺,保險公司都不會作出賠償,就是協同自殺及自殺協定。

香港早前發生一宗協同自殺事件,是於2021年初的年廿九,兒子因為債務纏身,一家三口打算跳樓自殺共赴黃泉,據兒子口供,父母臨跳樓前,卻勸兒子活下去,父親更對兒子說:「我們兩個跳可以了。」最後父母死了,兒子卻放棄尋死。雖然兒子活下來,卻被控協同自殺罪,被判監禁5年半。報道中有提及涉事父母所買的保險亦拒絕賠償,估計涉及人壽保單。

協同自殺最高判監14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自殺或企圖自殺,便屬於協同自殺,被視為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監禁14年。

有些人可能奇怪,上述案件中,如果兒子的口供屬實,兒子因為父親一番說話而放棄自殺,而父母自殺是自願的,這也算是協同自殺嗎?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如果知道某人的自殺計劃,卻未勸阻,變相是鼓勵自殺。正如案中法官所言,兒子從未阻止父母自殺,更幫他們爬上天台圍牆,都是協助自殺的一種。而且兩老自殺,都是出於兒子的財政問題,雖然兒子並沒有威脅父母,但也未有出言勸阻,也是間接促成兩老自殺企圖。

事實上,就算兒子最後選擇尋死獲救,法律上一樣有罪,而且罪行更大,因他可能干犯了香港法例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第五條《自殺協定》:任何人依據他與另一人的自殺協定,殺死該另一人,或參與第三者殺死該另一人的行為,均屬犯誤殺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簡單來說,就是兩個人相約自殺,一方死亡,另一方獲救,獲救一方如曾有行動協助對方自殺,便犯上自殺協定罪。

協同自殺及自殺協定都屬刑事罪行,保險公司在理賠人壽保單時,都會格外小心。一般而言,如果受保人及受益人都是涉案人士,大有機會不賠,以防有人謀財害命來騙取保險賠償金。不過,若然受益人是完全與案件無關的第三方人士,則保單依然成立,受益人可索取賠償金。

受益人是第三者除外

保險的作用是把現實中不可預計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包括突如其來的意外或疾病。一些立心不良的人想藉着協同自殺或謀殺去騙取保險賠償金,如此天理不容的事,保險公司絕不會姑息。

(原文刊登於2022年11月5日 信報<保險解碼>兩種自殺 人壽保險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