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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跨境婚姻申離婚 中港償付大不同

近年隨着香港與內地的經濟、文化等相互交融,跨境婚姻亦日趨密切,與此同時,本港離婚率也同樣攀升。據政府統計處公布,1991年至2019年本港離婚宗數不斷增加,由6295宗上升至21157宗,涉及內地的婚姻案件佔比約18%。

由於中港兩地的法律體系不同,內地奉行大陸法系,香港實行英美法系,很多時候當事人與內地和香港均有密切聯繫,需要面對一些複雜的跨境問題。尤其目前內地與香港沒通關近兩年,很多夫妻已經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當不少人發現生命無常,準備採取行動直面離婚的時候,才發現一頭霧水,不知道該在內地還是香港提起訴訟。

經典案例 880萬與3.8億之別

我們這次來看一則經典案例:雙方當事人為了離婚,分別在內地和香港起訴對方,將跨境問題的爭議推向了高潮並最終促使香港法院修例,是香港婚姻法上的一個里程碑案件。

男方於1992年在深圳創業,與女方結婚,長子同年出生。1993年,男方到香港工作。1995年,妻兒移居香港。

1997年公司在香港上市。1999年次子出生,一家四口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2003年起,男方因工作原因長期居住於深圳,女方與兩個兒子則留居香港。夫妻感情其後出現問題。

2006年5月,妻子在香港提交離婚申請;幾個月後丈夫在深圳提出離婚。兩個離婚案件在香港和深圳同時進行。2006年11月,香港法庭頒出離婚暫准令。2007年11月,深圳法庭頒發最終離婚判決,並要求丈夫償付880萬元人民幣予妻子。其後,丈夫憑藉深圳的離婚判決向香港法庭申請要求終止香港的離婚訴訟,但香港法官駁回了申請,並在2008年11月判處丈夫償付妻子約3.8億港元的濟助。

隨後丈夫就香港判決上訴,上訴院推翻了原審法官的判決,認為香港沒有理由不承認深圳法院的判決,且因為深圳法院做出了最後的離婚判決,香港法院已經沒有管轄權繼續處理妻子的離婚訴訟,包括經濟濟助的申請。妻子就上訴院的判決繼續上訴至終審法院。最終於2010年12月,終審法院維持上訴院的判決,駁回妻子的上訴。

香港法院在審視了各種因素後,認為承認深圳法院判決不會違反公共政策。法院同時指出,現行法律規定下,如果承認外地離婚判決,香港法院就失去了對夫妻附屬濟助管轄權,這是不合理的。畢竟,880萬元人民幣和3.8億港元的差別非常巨大。

在香港終審法院頒下本案結果的翌日,香港立法會就通過了修訂條例,規定只要夫妻一方在香港居住,即使境外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任何一方在其未再婚的前提下,有權向香港法院申請附屬濟助。但是女方在條例生效之後並沒有依據該條例在香港提出申請,想是已和男方達成了和解。

互認判決通過省錢慳時

內地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香港則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因此,如果有與本案類似的情況,一方在內地申請離婚,一方在香港申請離婚,建議根據自身情況充分考量在哪一邊起訴離婚更合適。一則好消息是香港立法會於2021年5月5日通過了《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兩地判決的直接互認,將省卻當事人大量時間和金錢成本,同時還可以及時化解跨境婚姻糾紛矛盾。

備註:本文參考了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網站發表的〈香港離婚下的跨境問題〉和廣東連越律師事務所網站發表的〈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的跨境婚姻訴訟經典案例〉。

(原文刊登於2022年1月29日 信報<保險解碼>跨境婚姻申離婚 中港償付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