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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內地全球徵稅 四類人影響最大

從前各國稅務資料互不相通,很多高資產淨值的人為了逃稅,都會將資產轉移至外國,例如在外國買樓、買大額保單等等。但在共同滙報標準(Common Report Standard, CRS)實施之下,這些人愈來愈難規避稅項。上期跟大家探討了CRS實施後,金融機構會向稅局申報什麼資料。這措施對四類人影響最大,第一是擁有外國資產,第二是擁有外國籍的人士,第三是在外地工作人士或長居外地的人士,最後一類則是在外地做生意、持有外國公司的人士。

對於香港的稅務居民而言,CRS實施影響較少,因為香港稅制簡單,沒有資產增值稅,又沒有利息稅,更不會對外國賺取的收入徵收稅項。但對於那些居於全球徵稅國家的稅務居民,例如中國內地、台灣等等,CRS的實施對他們影響特別大。

要留意一點,稅務居民並非單指國民,很多國家或地區都規定,凡在境內居住超過183天,便是當地的稅務居民,需要全球徵稅。內地於2019年1月實施的新稅法,也加入了這條款,頻繁或長駐內地工作的港人,或是退休長居內地的人士,都有交稅義務,其在內地及海外收入均須評稅或納稅。徵稅範圍除了工作收入,也包括了存款利息、股息、紅利、出租出售物業等一切收入。所以CRS實施後,閣下在香港及海外的資產也會被內地當局得知。不過,對於境外人士有6年的政策寬限期,因此最快於2025年初才會交內地稅項。而且內地及香港有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如果能證明港人居住地以香港為主,薪酬並非由內地僱主或機構支付,也有機會豁免繳稅。

內地還會將稅務居民分為「有住所」及「無住所」兩類。「無住所」人士會按上述183天居留期來區分是否需要全球徵稅,但「有住所」人士則不論居留天數,一律需全球徵稅。所謂「有住所」,並非指在內地擁有私人物業,而是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內地習慣性居住的個人。因此,有一些內地人士有機會因為去海外留學、經常到外國工作、探親或旅行,有時某年度在中國內地逗留少於183天,但因為他們屬「常居於內地」人士,故仍須全球徵稅。中國亦是有份參與CRS的國家,並已於2018年9月開始與各國互換金融賬戶資料,意味大家在海外的資產都無所遁形,逃稅或是避稅等舉動將愈來愈困難。今年報稅,大家要盡好稅務公民義務,如實報稅為上。

註:內地新稅制課稅定義

https://www.bayarea.gov.hk/filemanager/tc/share/pdf/Tax_arrangement.pdf

(原文刊登於2020年3月21日 信報<保險解碼>內地全球徵稅 四類人影響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