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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法例超載定義與保險不同

最近接到一個客戶有趣的查詢,是關於汽車保險的問題。現時法例規定,每輛汽車都有載客人數上限,超載會被檢控之餘,一旦發生意外,保險亦不會賠償。惟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未滿3歲的小童可不計算在法定人數內,而3名3歲以上但不高於1.3米的小童,則可視為兩名乘客。

超出法定人數 有權拒賠

我的客戶與家人打算開車去郊遊,他開的是五人車,可是卻有3名大人及3名小童。如果根據上述法例,所有人全坐在車上都不會被視為超載。但為安全起見,他也來問我意見,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會否受理。

這位客戶的顧慮相當周全,原來保單的第三者保險條款是按車輛的法定人數作出保障,而不會理會乘客的年齡,即3名大人及3名小童,仍會視作6人計算。如果駕駛的是五人車,當發生意外後,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保險公司不賠超載情況也不無道理,始終五人車只是載5人,車上亦只有5條安全帶,多出一個人,不論該人是大人還是小孩,發生意外的風險仍會較高,保險公司承保風險便會增加。就算保險公司視乎情況肯作出賠償,亦未必會賠得足,因為司機及乘客也要負起部分超載的責任。

我的客戶聽取意見後,也打消了一輛汽車載6人的念頭,改為分兩輛汽車出發。事實上,法例的超載定義與保險條款有牴觸,已非首次發現。早於2015年,一名5座位的士司機因為安全問題,拒絕接載一家六口家庭,當中有4名大人、一名3歲小童及一名嬰兒,但最後該司機卻被起訴拒載。站在法例上,該家庭沒有錯,然而在保險立場上,司機卻是正確的。

從這件事可以看到,現時法例確實有不清晰的地方,有需要作出修改。試想想,10名3歲以下小童一齊坐上一輛五人車,其實是一件相當危險的事,惟現有法例之下,此情況並不觸犯法例。但不犯法是否便代表安全呢?因此,政府應盡快訂立車輛接載3歲以下小童數目上限,讓保險業界可以根據法例,統一釐定保障範圍,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原文刊登於2019年5月11日 信報<保險解碼>法例超載定義與保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