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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保險業償付能力充足率誤解

香港保險業發展蓬勃,據保險業監管局公布數字顯示,2017年本港毛保費總額達到4896億元,較2016年升9.1%。而同年香港GDP為26610億元,即是毛保費總額佔GDP比率竟達18%,證明保險業在香港舉足輕重。

但保險其實是一門風險生意,即是在指定情況發生後,保險公司必須向投保人賠付約定的金額,所以站在保險公司角度而言,每批出一張保單都是一筆負債。為了確保保險公司經營穩健,各地監管機構都有規管保險公司的指引,香港一般會用償付能力充足率去釐定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健度。

屬最低要求財務指標

其實償付能力充足率500%是否等於可賠償5次,現時香港不少保險公司都會定時公布償付能力充足率,有些比率達到500%之高,市場上流傳500%的比率代表保險公司的資金可足夠賠償所有保單5次,這觀念是大錯特錯。

所謂償付能力充足率,是保險公司的資產減去負債後,再除以監管機構規定的最低所需資本金額,繼而得出的百分比。舉例,現時保監要求A保險公司最低所需資本要有1億元,而保險公司計出的淨資產有3億元,這間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就是300%。所以這數字是一個相對監管機構最低要求的財務指標,絕不等於保險公司實際可償付保單總額3倍。

此外,假如有兩間保險公司同樣是300%償付能力充足率,是否代表兩間公司財務穩健度一樣?答案未必。因為香港現行的保險業規管屬「規則為本」資本制度,並未納入「風險為本」資本制度,得出的數字未能完全反映保險公司的財政實力。

舉個簡單例子,便會更明白。A保險公司批出一張終身人壽保單,保額是300萬元,年度保費為10萬元。而B保險公司則批出一張20年期的危疾保單,保額及年度保費同樣分別是300萬元及10萬元。雖然是兩張完全不同的保單,但在現行「規則為本」制度下,兩者的最低所需資本也是一樣。如果都擁有相同的淨資產,那兩家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也是一樣。

制度未如實反映風險

不過,一張人壽保單賠償風險是較危疾低,因為人壽保單一定要投保人離世才可進行理賠,危疾保單賠付機率相對較高,所以B公司面對的賠付風險理論上較高,可惜在現行制度下未能如實反映。

另一個例子是,A保險公司推出儲蓄保險,保費會投資於4%年回報的債券,B公司同樣推出儲蓄保險,但保費則全數投資於股票,預計可收取每年7%股息回報以及資產增值。假設兩公司賣出相同保額的保單,保費亦一樣,現行「規則為本」資本制度下,兩公司的最低所需資本也是一樣,但很明顯,B公司投資策略風險較高。如果「風險為本」資本制度下,B公司應預備較多的準備金去應付經濟下滑風險。

事實上,國際保險監督聯會已於2011年開始實行「風險為本」資本制度,很多國家或地區已經落實執行,香港在這方面起步較慢,2014年才首次就這方面諮詢公眾,近兩年才研究相關細節。如果順利的話,預計2021年至2022年便會正式生效。究竟實施「風險為本」資本制度後,對整個香港保險業有什麼影響?下回分解。

 

(原文刊登於2018年12月1日 信報<保險解碼>保險業償付能力充足率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