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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內地黃昏戀分手後財產分配

隨着經濟條件不斷改善和平均壽命增加,中國已經逐步進入到老齡化社會,由於離婚率攀升和喪偶的老年人漸多,相當多長者開始尋找「第二春」。子女們為了避免父親或母親晚年生活孤單,也愈來愈多鼓勵、支持父母親尋找另一半。

然而,因各種各樣的原因,比如傳統觀念的影響,或者為了避免將來雙方子女可能出現的爭產糾紛等,大多數老年人找到合適的對象後並沒有再婚,而是選擇同居。

餽贈與借款處理有別

既然長期生活在一起,必然會產生很多財產上的混同,尤其是很多長者名下都有房產、存款、養老金等。而因為沒有領結婚證,一旦分手或者一方突然離世,財產分割的問題就變得非常棘手。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伍先生離異後單身多年,隨着子女成家立業、收入穩定,伍先生也開始考慮自己的晚年生活。經朋友介紹,伍先生與張女士相識,並開始了戀人關係。伍先生花費5000元人民幣為張女士購買了訂婚戒指和項鏈。一年後,張女士的兒子買房缺錢,伍先生給了2萬元人民幣,期間伍先生多次要求登記結婚,但是張女士不同意。

後來兩人因為矛盾分手,伍先生要求張女士退還5000元人民幣的訂婚戒指、項鏈和2萬元人民幣借款。張女士同意分手,但不同意還錢。

法院認為,戀愛期間伍先生出資購買訂婚戒指、項鏈的行為屬於男女在戀愛期間自願無償的贈予行為,因此毋須返還;至於給張女士兒子2萬元人民幣沒有贈予的意思,因此認定為借用,法院判定張女士應返還伍先生該筆借款。

由此可見,同居者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通常都得不到法律的完整保護,黃昏戀的同居者之間、與對方的子女之間沒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同居期間一方的收入通常也不能算作共同財產。中國的老年人很少有立遺囑的習慣,因此曾經出現過不少案例,當同居多年的黃昏戀長者一方離世,另一方被伴侶子女趕出門、淨身出戶的情況。

五措施保障權益

黃昏戀老人為了保障自己或者另一半的合法權益,建議綜合實施以下一點或幾點:

一、登記結婚,尋求法律的保護;

二、雙方簽署不可撤銷的贈予合同並且在公證處處理;

三、雙方簽署類似婚前財產協議,清晰規定各自的財產安排;

四、立下遺囑,列明為同居戀人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

五、同居戀人及雙方子女共同簽訂協議,對各自的財產以及離世後的財產分配情況進行約定,並在公證處處理。

黃昏戀老人的子女也請多理解父母感情生活,並且支持他們以自己的意願,對個人的財產作出分配。

(原文刊登於2022年1月1日 信報<保險解碼>內地黃昏戀分手後財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