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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內地同性配偶分手後的財產分割

上周我們探討了在香港法律下同性伴侶的財產及遺產問題,這次分析內地法律下同性伴侶分居後的財產安排。內地法律沒有承認同性婚姻的效力,但是隨着社會的開放和包容,愈來愈多人也開始接受並尊重同性戀群體,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之間沒有太大的差別,該有的甜蜜會有,分手的紛爭也會有,我們來看一則真實案例。

海外結婚登記可保障權益

2011年,姜女士、趙女士相識後發展成為同性戀人關係。2013年雙方開始同居生活,並創辦了一所培訓學校。二人簽署協議,明確了培訓學校的投資權利義務。2015年,姜女士、趙女士共同居住期間,趙女士作為買方,花費380萬元人民幣購買了一套房屋共同居住,之後趙女士取得房屋產權證書,期間姜女士曾多次轉款給趙女士及其母親。同時,姜女士為房屋購置了沙發、餐桌、嬰兒床等生活設施共支出7萬餘元人民幣,並且繳納了房屋2016年至2017年的水、電、燃氣及物業費用等。

2016年,姜女士與趙女士前往美國接受試管嬰兒手術,醫生把成功受精的趙女士胚胎植入姜女士的子宮孕育,趙女士作為配偶簽字確認。2017年,姜女士、趙女士在美國加州註冊登記,建立家庭伴侶關係。當年年底二人關係開始惡化,並在美國駐上海領事館簽訂《家庭伴侶關係解除協議》。

現時姜女士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涉案房屋為兩人共同共有。一審法院認定,姜女士與趙女士在購買房屋前已經建立起持續穩定的同居關係,在雙方同居期間購買的爭訟房屋,應推定為房產共同共有,因此雙方對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權。趙女士不服提出上訴。

共同共有異於按份共有

二審法院認為,趙女士主張房屋購房款由其支付,姜女士未能舉證證明向趙女士及其母親的滙款是用於購房,雙方並無共同購房的合意,涉案房屋應歸趙女士所有。但是購買涉案房屋前,雙方自2013年即開始共同生活,雙方開辦學校有共同的生活來源,有共同的財產積累,因此有財產混同現象,故姜女士對購買爭訟的房屋必然存在貢獻,並應對該房屋享有權利。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姜女士的權利應該受到內地《婚姻法》精神的保護,財產應按共同共有處理不當,應予以糾正。最後,二審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定姜女士與趙女士對涉案房屋各自擁有50%的所有權。

大家肯定有疑惑,一審法院判定對房屋共同共有與二審法院判定的各自佔50%的份額有什麼區別嗎?簡單來說,共同共有雖然原則上也是一半一半,但是真正分割時法院還需要判定誰對房屋貢獻大等做稍微調整。而各自擁有50%的份額就是按份共有,產權非常清晰。

看來,同性戀人如果決定同居,想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好在同居前簽署類似婚前財產協議,或者同居後簽署財產分配協議,約定各自的財產及同居後可能產生的財產,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原文刊登於2021年12月25日 信報<保險解碼>內地同性配偶分手後的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