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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立遺囑難阻分居配偶分身家

最近看到一宗法庭訴訟,一對夫妻結婚16年,5年前妻子帶同女兒離開丈夫;雖然二人分居,卻未辦理離婚手續,所以名義上依然是夫妻。丈夫之後患有末期癌症,立下遺囑分配財產,給了晚年照顧他的母親,以及自己女兒,分居妻子則「一個仙也得不到」,更叮囑家人,千萬不要向她透露遺囑內容。

之後丈夫過世,妻子知道自己未獲任何遺產分配,於是入稟法院推翻遺囑,提出經濟給養申請。大家猜猜這位妻子最後能否勝訴?

很多人以為立了遺囑,只要有關遺囑屬合法及有效,就必定會按遺囑上的指示分配遺產。實情卻不是,上述個案中,法庭最終裁定妻子仍可獲得45%遺產。理由是,根據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給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三條,在遺產處置中,死者未有向給養遺屬及受養人提供合理經濟給養,無論是否有遺囑,給養遺屬及受養人都可向法庭申請取得其應有的經濟給養。

問題的另一關鍵是,跟配偶雖然未正式離婚,但已經分居,而配偶又有經濟能力,那又是否有資格繼續取得經濟給養?原來在上述「第三條」的第二點中清晰寫明,死者去世當日,如果夫妻二人分居而雙方婚姻關係仍然具法律效力,在世的配偶也應合理地獲取經濟給養,而不論該筆經濟給養是否申請人所需以維持其生活。

就以上述個案為例,法院認為婚姻本質是平等伴侶關係,因此婚姻關係破裂時,必須以公平及不歧視為原則分配可用財產。雖然妻子與丈夫分居5年,就算丈夫病重,死者母親要求妻子搬回來照顧丈夫,妻子也拒絕,加上丈夫遺囑不願分身家給妻子,反映雙方關係已於5年前結束。但法院在考慮遺產分配還有其他因素,包括妻子、母親、女兒的經濟需要;死者對妻子、母親、女兒的義務及責任;妻子年齡及婚姻持續年期;淨遺產的規模及性質;妻子為死者及其家人福祉的貢獻;以及其他情況如病重時有否照料等等。

 

兼用保險信託傳承財富

綜合各種原因後,法院裁定妻子可獲得45%婚姻資產,餘下55%屬於死者,按死者遺囑將由死者母親及女兒繼承。

旁人看在眼裏,妻子並沒負起臨終前照顧丈夫的責任,也未有為其物業資產保養作出貢獻,於是會覺得妻子不應分得遺產。站在法官立場,卻完全是另一個考慮角度。就算已經立下遺囑,最終也未必可如你所願作出遺產分配。

假如想確保自己的資產由摯愛繼承,其實應善用保險及信託做遺產傳承。在保險賠償中,除非指明賠償金按遺產分配處理,否則保險公司只會按受益人所佔百分比分配,假如受益人沒有妻子姓名,妻子是絕對得不到任何賠償。

至於信託,由於資產已獨立在受託人名下,受託人只是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去執行財產分配指示,所以法庭判決也未必有影響。

所謂清官難審家庭事,離婚後另一半應否分得身家,這話題恐怕辯論十天十夜都未必有結果。大家可以做的就是做好資產防火牆,甚至以遺囑、保險、信託三管齊下,安排財產真正傳承到你所愛的人手上。

 

(原文刊登於2023年11月18日 信報 <保險解碼> — 《立遺囑難阻分居配偶分身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