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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成立信託 律師樓與信託公司的區別

成立信託很多時會找信託公司,香港有些銀行旗下也會有信託公司提供相關服務。此外,也有律師樓可替客戶成立信託。大家有沒有考究過,律師樓和信託公司成立的信託,兩者有什麼分別?

信託也有不同種類,包括慈善信託、保單信託、全權代管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確定權益信託(Fixed Interest Trust)等等。由信託公司成立的信託,有不少是屬於全權代管信託,至於由律師樓做的則大多屬於確定權益信託。

 

律師樓不做受託人

兩者最大分別是,律師樓不會出任受託人,而是要求委託人的親人、朋友、或「信得過」的人來擔任受託人,而且律師只是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行事,必定100%照辦。至於全權代管信託中,信託公司也是受託人,雖然都會按照委託人指示行事,但也會顧及受益人的利益,執行上較有彈性。

舉一個例子,一名父親育有兩名兒子,他於去世前成立了信託,規定兩名兒子在30歲各可得到一筆過500萬元的財產;可是兒子A在28歲時不幸創業失敗,破產收場,而兒子B則在29歲與妻子鬧離婚。

要知道,破產令在4年後才可以解除,即兒子A在32歲前,所有其他收入都會用作還債,所以他若在30歲獲得父親的財產,而債項不止500萬元,基本上父親給予的財產都化為烏有。至於兒子B,30歲時若仍未辦妥離婚手續,那時候獲得的父親財產,則有機會要分一半給妻子。

遇上這種情況,信託應不應該分錢給兩名兒子?事實上,兩名兒子應該都不想在30歲拿到錢,最好可以推遲幾年,例如在35歲時,即破產令過後或是離婚手續辦完後才拿到錢。

 

全權代管較具彈性

如果是律師樓的確定權益信託,那就不能將分配財產時間推遲,律師必定會在兒子30歲時,把父親的財產交給兒子。但假如是全權代管信託,則可按受益人的需求調動財產分配時間,信託公司會在兒子30歲時徵詢他們意見,看他們是否想當刻拿錢,如不想可另定時間,期間信託公司將再繼續管理有關資金,為資金投資增值。此舉不但可確保父親財產不用被分走之餘,兒子遲一些拿錢,獲得的可能會更多。

當然,兩種信託收費上也有差異,全權代管信託的費用必定較高。所以大家在成立信託時,還是按實際需求而定,假如子女生生性性,與配偶感情融洽,又懂得理財,到律師樓成立信託也無妨。然而,子女若不擅理財,又是情聖的話,那就要考慮是否成立一個全權代管信託了。

 

(原文刊登於2023年8月26日 信報 <保險解碼> —《成立信託 律師樓與信託公司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