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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淺談香港與內地指定受益人區別

很多人在買保險的時候,持有人寫自己,受保人寫自己,受益人還是寫自己,以為自己是個人保單的受益人,這就大錯特錯了。受益人是指受保人身故後,合法領取保險賠償金的人。保單通常要有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受益人普遍是受保人的法定繼承人。上一次我們談到香港與內地的法定繼承人區別,這次聊聊人壽保險的指定受益人,兩地規定有何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39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受保人或持有人指定。跟香港不同,持有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受保人同意。在實際操作中,內地的絕大多數保險公司僅允許指定父母、配偶、子女為指定受益人──這些人同時也是內地法定繼承人中第一順位的人。根據內地2021年《民法典》繼承編的規定: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地屬英美法系 規則範圍廣

這裏面是沒有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的。我們知道在內地家裏老人幫忙帶小孩的現象非常普遍,而老人們跟孫子女、外孫子女又有非同尋常的隔代親情。如果有人想把自己保單受益人寫給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可以嗎?那就要看你選擇的保險公司是否同意了。

為什麼內地保險法和保險公司對於保險身故指定受益人通常都要限制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呢?因為這個受益人是在被保人身故後可以拿到賠償金的人,法律和保險公司是為了保護受保人,防止出現故意殺人騙保的情況。

香港的法律體系是英美法系,雖然有《保險公司條例》、《保險業條例》等,但很多規定是原則性的、概括性的,對受益人的範圍沒有規定。內地是大陸法體系,是成文法,法官需要依據法律條文來判定,所以條文經常會規定的事無巨細。

既然如此,香港的保險公司允許我們把受益人指定為何人呢?範圍非常廣,除了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未婚夫妻、同性配偶、教會和慈善機構等。總之,香港關於保險指定受益人的實際操作非常人性化,只要有合理的理由,有可保權益關係,都可以作為指定受益人的。

通過兩者比較,若只是想透過保險向父母配偶傳愛,兩地的保險也可做到。但若想傳愛其他小眾,那香港保險才可做到。

(原文刊登於2022年7月9日 信報<保險解碼>淺談香港與內地指定受益人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