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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法庭判「死於不幸」影響保險賠償

兩年前的政治事件期間中,有幾位年輕人不幸去世,其死因亦成為社會話題。其中一宗最近的死因研訊,就是在金鐘墮樓身亡的梁凌杰。經陪審團商議後,一致裁定「死於不幸」。而今年初裁判庭就科大學生周梓樂在將軍澳屋邨停車場高處墮下不治的死因研訊,亦裁定為「死因存疑」。

有一天我和朋友吃飯時,電視新聞節目正報道梁凌杰這則新聞。撇開政治不談,朋友提到一個值得留意的問題,就是法庭的死因裁判結果會否影響保險賠償?因為梁凌杰的案件中,裁判官提供了死於自殺、不幸及意外三個選擇,讓陪審團三選一。至於周梓樂案件,裁判官所給的指引是,在「非法他殺」、「死於意外」及「死因存疑」三個結論中考慮。

事實上,以往香港亦曾有死因存疑的個案,例如2012年一名16歲少年服用過量藥物後浮屍海面,起初警方認為事件屬於意外,但由於死者頸部有傷痕,家屬認為有可疑,死因庭最後裁定少年死因存疑。另外於2011年,一名4歲女童獨留在家期間墮樓身亡的案件,亦被裁定為死因存疑。

意外險有身故保障

假設死者有買全面保險,如果法庭判「死於不幸」或「死因存疑」,保險公司會否不作出賠償?若然法庭裁定是其他原因,如死於意外、自殺、非法他殺,賠償上又有何不同?

答案是,不同死因確會影響保險賠償,要知道,保險除了人壽保險有身故賠償外,意外保險亦有。當一個人離世後,能否兩份保險全索償,就要視乎死因。如果死者因為生病去世,這情況只能賠償人壽保險,意外保不賠。但如果是死於意外,例如失足墮樓、交通意外及游水遇溺等情況,就可以人壽及意外兩邊賠償。

但要留意,意外必須是不可預料、非自發引起的事件,如果一宗交通意外是車主故意撞車,或是自己跳樓,這就是自殺,並非意外。自殺只能索償人壽保險,意外保不賠。很多人壽保單都會設有條款,必須在保單生效一年或兩年後,才會接受自殺的賠償。

如果死者裁定被謀殺,情況就較複雜,壽險賠償須先了解受益人是誰,如果受益人是行兇者,便是有動機犯罪行為,保險公司絕不會賠。但如果受益人是其他人士或第三方機構,完全沒有行兇或合謀的動機,則賠償成立並會按手續賠償。反而意外保一般會列謀殺為不保事項,除非投保人有買RCC(Riot and Civil Commotion Coverage)附加保障,即「暴民及民事騷亂附加契約」,意外保才作理賠,但保費較貴。

但有種情況是失蹤,像2014年發生的馬航客機失蹤事件,乘客生死未卜,保險公司又如何賠償?其實在空難、地震等天災中,如果受保人的屍首暫時無法找到,法庭會根據登機名單等相關資料,宣布失蹤人士在法律上死亡,但如果受保人因一些不明原因而人間蒸發、意外失蹤等情況,對於受保人是否已經死亡,不同國家則有不同的判定標準。而在香港,假如被保人失蹤超過七年,便可向法庭申請頒布受保人的假設死亡證,如此便可向保險公司索償。在馬航這個案中,人壽保險和意外保險也會賠身故賠償。

那麼返回文初問題,若然死於不幸或死因存疑,又是否可賠呢?答案是只賠人壽保險,意外保不作出賠償。由此可見,不同的死因在保險賠償上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天災人禍,大家都不想遇見,但願世界紛爭減少,大家都可以平安、開心過一生。

(原文刊登於2021年6月5日 信報<保險解碼>法庭判「死於不幸」影響保險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