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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釐定「醫療需要」三準則

在保險索償的糾紛中,偶然會看到因為「沒有醫療需要」而被保險公司拒賠的個案。事實上,坊間有不少人都不太清楚何謂醫療需要,甚至對此有誤解,以為只要入院便一定可以賠償,因而出現不少入醫院做身體檢查,例如照腸鏡、照胃鏡的個案,我見過最誇張的是有病人生倒甲,要入院剪指甲。

近年人人都說醫療通脹猛於虎,根據香港保險業聯會數據顯示,2015年平均醫療費用升幅達7%,私家病房升幅更高於18%。當中原因除醫療材料及價格上升、出現創新癌症治療方法令治療費用提升、人口老化對醫療需求加劇等等因素之外,濫用醫療保險來進行不必要的醫療程序,亦是醫療通脹上升的元兇。因此,大家有必要多認識什麼是醫療需要,一來可以避免保險賠償糾紛,二來又可以減慢醫療通脹的升幅。

所謂醫療需要,即是實證為本的診治,醫生在作出醫療判斷和決定時,需要以臨床證據為依據,遵循科學邏輯,作出與患者健康狀況相關的檢查、用藥、程序或手術,以減輕或治癒病人現有的病況。換言之,病人的喜好、為求舒適方便,絕非醫療所需,醫生不能以此理由安排沒有需要住院的病人入院治療。

一般而言,保險公司會根據以下三大準則,去釐定病人是否符合醫療需要而留院。

第一是病人的健康狀況,保險公司會察看病人的病情是否快速惡化或有死亡風險,例如患有器官衰竭及敗血症,這些毫無疑問是醫療需要,必須入院做手術。另外,如病人有反覆出現的病症,例如有不穩定的糖尿病、心臟病或高血壓、肝臟或腎臟異常等等,也符合醫療需要。

視乎風險及處方程序

第二個因素是醫生處方的程序及手術,保險公司會留意相關的治療會否引發高風險併發症,又會考慮病人是否需要全身麻醉及須持續觀察,手術或治療需要用的設施或設備是否只有醫院才有等等。另外,還會視乎治療程序或手術的複雜程度。

第三個因素是風險評估,包括病人的年齡、是否有合併症、手術後是否需要照料等因素。例如一個健康成年人,只是因為胃痛照胃鏡,由於檢查在日間護理中心也可以進行,要說服保險公司批准其住院索償會有難度。但如果是一位80歲的老人家照胃鏡,由於年事已高,血管或食道較脆弱,醫生評估完風險後安排入院做胃鏡,無可厚非。如果這名老人家同時患有老人癡呆或高血壓等其他病症,入院更加順理成章。

不同人對醫療需要都有不同見解,病人及醫生各自都有自己的立場,保險公司亦然。始終羊毛出在羊身上,若保險公司太寬鬆,連一些不應該賠的個案也賠償,保費自然貴,對於一些少用醫療賠償的投保人又公平嗎?如果大家能換位思考,糾紛自然會減少,保險索償過程亦會順利許多。

 

(原文刊登於2018年3月10日 信報<保險解碼>釐定「醫療需要」三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