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次分享了人壽保單如何起到資產保護作用,關鍵是保單必須有壽險成份,以及受保人與受益人必須是配偶或子女關係,但亦有例外的情況,今次再為大家講解。
很多保單的受益人不止一個,有機會是子女加父母,假如保單持有人破產,這種眾數受益人的保單會否被強行退保,套現保單現金價值用來還債呢?
由於《已婚者地位條例》第13條只保障配偶及子女的保單權益,父母部分則不受保障,所以保單有機會按受益人比例而進行局部退保。例如,A君保單受益人有太太、兒子及母親,受益人比例分別是40%、30%及30%,此情況下,保單中給予母親30%部分是不受破產保障,有機會要局部退保。不過,每張保單條款不同,保險公司的行政措施亦有異,實際操作有機會按情況作個別安排。
其實,A君在投保時,可考慮分3張保單,每張保單只寫一個獨立受益人,如此一來,便可確保太太及兒子的保障,不會因為破產而受到影響。
另有一種可能性是,保單受益人雖然是受保人的配偶或子女,可是保費尚未繳完,破產後保單會否受影響?此例子之下,破產管理署不會接收這保單,保單仍然有效,不過,因為破產者不可以繳付保費,需要找第三者代繳,否則保單在斷供之後亦會自動失效。
如果保單涉及意圖欺詐債權人的行為,破產管理處仍有權充公保單。最常見是在破產前不久為配偶或子女投保一份新保單,很容易令人聯想到,投保人目的就是逃避責任,尤其是當受保人本身已有足夠保障,但仍要額外購買一份巨額保單,更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此外,在破產前把現有保單轉受益人,又或是把保單主權人地位轉移給他人,由他人代持保單,都有機會被視作意圖欺詐債權人。
之前曾說過,破產前的資產轉移,追溯期可長達5年。還是那一句,若然想為資產做防護網,應愈早規劃愈好。將保單轉移給誰,受保人及受益人是誰,都要一早計劃,當財務出現問題才處理便太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