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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破產前轉移資產的失敗原因

今年經濟特別差,俄烏戰爭爆發間接導致全球經歷高通脹,環球央行大幅加息觸發股債大跌,不少人資產萎縮。再加上新冠疫情仍然肆虐,經濟活動大受影響,企業生意難做,收入大減,打工仔面對被裁員危機。假如事前沒有做好理財規劃,隨時會出現財務困難,搞不好會弄至破產收場。

有些人以為在破產前轉移資產,便可成功避債,減低損失。例如破產前把戶口的結餘轉移給配偶,又或者用超低價轉售物業予父母等等。當破產令頒布後,由於這些資產不在自己名下,便豁免用來償還債務。

如果大家也有此想法,便太天真了!事關根據《破產條例》第49-51B條,破產管理處是有權追溯破產前若干年的交易。

追溯期至破產前5年

對於尋常的交易,包括把資產贈予其他人,或交易代價明顯過低,例如一個市價值800萬元的單位,卻以200萬元轉售,若是發生在破產前5年,這些交易都有機會被視為無效。最經典的單一事例,是「補習天王」范浩揚(K. OTen)因與英皇教育打官司敗訴而欠下逾千萬賠償金及訟費,於2010年被法庭頒令破產。其後財產受託人追查下,發現他在破產前,懷疑轉移6000萬元財產到母親名下,最後法庭宣告有關財產轉移無效,相關資產由受託人接管。

就算轉移的資產動機並非低於市價,而是用作償還債務,或是把資產信託,這些舉動也有機會被視為不公平優惠。跟有關連人士相關的,包括親屬、僱主、僱員、控制的公司或是信託受託人,有關轉移可追溯至破產前兩年,至於與非關連人士相關的則可追溯至破產前6個月。

率先還債或構成不公平優惠

事實上,當某人面臨破產,或是企業面臨清盤,都應公平對待所有債權人。假如某人或公司在破產或清盤前,向某些債權人支付任何款項,或是其他厚待,令該債權人處於較佳狀況,便可能構成不公平優惠。所以,如果某人在破產前半年率先償還債務給他的朋友,這筆資產最終也有機會被財產受託人接管。由此可見,在破產前做的資產轉移,有機會被視為轉移無效,追溯期更可長至5年。

筆者寫此文的目的,不是教讀者逃避法律責任,而是想以此糾正坊間或網絡上的謠言,杜絕一些行不通的想法。

跟保險一樣,有些安排是要提早預備,常言道:「春風得意好布局,四面楚歌有退路。」若要好好保護自己辛苦掙來的財產,除了要及早準備外,還有幾個不同方法,分別是代持資產、人壽保險、信託,以及成立公司,以上種種本欄在未來幾個星期會再逐一與大家分享,請讀者留意。

(原文刊登於2022年12月10日 信報<保險解碼>破產前轉移資產的失敗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