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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出軌」能否成離婚理由惹內地熱議

新年伊始,香港再一次與通關失諸交臂,而變種病毒疫情在香港與內地的迅猛發展,也讓大家只能在家裏安靜過節,默默八卦王力宏離婚事件,而「出軌能否請求離婚」的話題,在互聯網上引發熱議。

原來,2022年1月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公眾號「山東高法」發布了一篇文章,標題為〈不能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並指出:「最新司法解釋明確:出軌不屬於同居行為,且出軌無法證明配偶與他人同居或感情破裂,不能以此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雖然出軌婚外異性,但是沒有長期、穩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認定為同居行為,就不能以此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文章甫刊出即引發巨大爭議,目前該文章已被刪除。

釐清重婚或同居成關鍵

那麼,我們來看一下《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的規定,是否真如文章所寫。《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由此可見,根據上述規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是法定的離婚情形之一。

「重婚」是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其表現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後者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出軌不屬於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任何一種情形。但是前文提到的文章說「不能以『出軌』為理由,請求離婚」實屬欠妥。因為文章混淆了「不能請求離婚」與「不能判決離婚」兩個概念。

夫妻任何一方能夠以感情不合的理由提出離婚,當然更可用對方出軌的理由提起離婚訴訟,不過是否判決准予離婚,需要經過法院進一步審理。一旦准予離婚,又面臨財產分割問題,讀者們可重溫較早前的文章。

(原文刊登於2022年1月22日 信報<保險解碼>「出軌」能否成離婚理由惹內地熱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