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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內地法夫妻婚後的「共同債務」

上次我們討論了丈夫作為擬上市公司的主席突然過世、一直是家庭主婦的太太一夜之間背上2億元債務的案例。

很多人覺得這個案例雖然是實際發生,但離自己生活太遙遠。這個星期我們來討論一則更加貼近一般人生活的案例。

買車借款須一起負擔

一對內地90後小夫妻,婚後男方向朋友A君借款30萬元人民幣用來購買私家車,主要平時上下班代步、接送太太及家庭出行使用。太太以為私家車是丈夫向銀行貸款購買,並不知道此筆債務的存在,亦沒有在任何借據上簽過字。後來還款時間已過,A君向丈夫主張還款,丈夫無力償還,A君即轉向太太要求還款,太太不同意,認為此筆借款是丈夫的個人債務,自己不應承擔還款義務。

問題來了:此筆借款能否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呢?我們來看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規定了三類比較重要的夫妻共同債務。第一類是基於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俗稱的「共債共簽」。即如果夫妻雙方都以自身的行為表示一起承擔這筆債務,那麼這筆債務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類是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比如買房,以及本案中的買車,或者借錢投入自己公司的經營、而這個公司賺取所得實際上又是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在這些情況下沒有簽名的一方享受了利益,當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不知情一方即使沒有在事前簽名,事後也沒有追認,但只要共同享受了這個利益,也要為此來買單。因此,本案中的太太需要承擔還款義務。

規避「被負債」風險

第三類是債權人能夠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上周我們討論的小馬奔騰創始人太太需要承擔股權回購責任就屬於這一類。

本案的太太看起來很無辜,無緣無故背上債務。這是因為內地法下,夫妻共同債務往往是連帶債務。也就是說,即使負債之後夫妻雙方離婚、各自約定債務承擔比例和責任,或者負債之前夫妻簽署婚內財產協議、約定財產與債務的承擔額度,都僅僅是對夫妻雙方有效的,對債權人沒有法律效力,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擔全部債務。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夫妻之間的此等約定,或者負債時夫妻向債權人公示了他們的財產及債務約定。然而,在實際生活中,這些操作都是非常罕見的。因此為了避免「被負債」,還是要留意一下枕邊人突然的大額消費或借債,做到對資金來源的知情。

(原文刊登於2022年1月15日 信報<保險解碼>內地法夫妻婚後的「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