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專欄
W Channel
Timeline
Contact Wave
<信報>內地同居後分手 財產怎分配

根據調查顯示,隨着社會風氣轉變和觀念更新,中國人婚前同居的比例目前為60%至70%。最近數十年港人北上覓得男、女朋友,以至置業、開戶的比例逐年大幅攀升。感情好的時候大家也不計較,但一旦關係轉差,便不可避免會遭遇一些感情及財務的紛爭。接下來幾周,我們將透過一系列文章,重點講述內地法律體系下,同居關係可能遇到的財產分配問題。

不動產按當地法律處理

首先,我們來看一則案例:A男於2009年北上發展,認識B女,半年後與B女成為男女朋友。2010年3月,兩人以230萬元(人民幣.下同)共同購買深圳一套公寓,男方先付10萬元訂金,女方向男方轉款96.6萬元用作首期,後來男方向銀行按揭貸款123.4萬元;同年5月收樓,公寓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8月,雙方搬進新房開始同居。2013年7月,兩人拍攝婚紗照後,產生矛盾分手,12月,女方搬走並到香港工作。

兩人感情破裂分手後,上述深圳公寓成為棘手的事情,一方面公寓登記在男方名下,男方向銀行按揭貸款,另一方面,女方出了大部分首期,而雙方沒有約定各自享有的份額比例,該如何處理呢?

通常情況下,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這是各國的普遍做法。由於上述物業在內地,應適用內地相關法律。

根據內地最新頒布的《民法典》,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通常按一般共同共有處理。請注意,由於同居關係並非婚姻關係,因此不能夠直接推定為所有財產為雙方共同所有。比如,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是歸本人所有的。只有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入的房產,才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本案例當事人如果是協商解除同居關係,可以自行對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訴。假設A男與B女協商不成,起訴至法院,法院通常會如何做出判決呢?

按出資比例定權益

該深圳公寓屬於不動產,根據內地《民法典》第308條關於物權的規定,共有人對共同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而根據《民法典》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家庭成員並不包括同居雙方。因此可以判斷,本案例中的公寓應由A男與B女按份共有。A男出資首付與銀行按揭共133.4萬元,佔總房款230萬元的58%,因此A男享有該公寓58%的所有權。B女出資96.6萬元,佔總房款230萬的42%,因此B女享有該公寓42%的所有權。

由於該公寓登記在A男名下,假如A男想繼續擁有該房產,則應向B女補償B女對該房產享有的份額。或者雙方將該房產出售,按照各自的比例享有對該房產的財產權利。

同居關係的情況實踐中更為複雜,可以分為雙方無配偶的同居、一方有配偶的同居、雙方有配偶的同居、同性關係的同居、黃昏戀老人的同居等等,這方面我們日後再與大家探討。

(原文刊登於2021年12月11日 信報<保險解碼>內地同居後分手 財產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