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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細說不同地區離婚要求

上次提到結婚時一些理財上要注意的事項,有興趣可以重溫2021年1月9日專欄文章〈法定配偶地位 各國要求不相同〉。其實離婚要考慮的事項,比結婚還要多,包括離婚申請方法及資格、子女撫養權、財產分配、離婚判令的認受性等。而離婚地點正正影響着這些因素,因為不同國家的離婚法例有所不同,離婚人士一般傾向選擇對自己較為有利的地點提出離婚。

所以今次特別就5個港人常居的地方,包括香港、英國、澳洲、澳門及中國內地,探討其離婚要求。

事實上,離婚不可以說離便離,要滿足一定條件才可以辦理離婚,包括結婚年期、離婚人士居住地,以及離婚理由。

港須結婚滿一年才可辦理

基本上,香港、英國、澳洲及澳門四地,都要求離婚人士必須結婚滿一年才可辦理離婚,反而中國內地沒有年期要求。有關離婚人士居住地,這5個地方都要求離婚其中一方會在當地居住,或是當地的公民,或有當地的居籍。而香港還接納與香港有密切聯繫人士的離婚申請。

在香港、英國及澳洲都必須有合理的離婚理由,而這理由將導致「婚姻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才可以提出離婚申請。一般而言,離婚理由包括通姦,因另一方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對方繼續共同生活。程序上,這三地都必須向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澳門內地自願協議程序較簡單

澳門及中國內地則分開兩項手續,如果屬於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程序上會較簡單,兩地都毋須離婚理由,內地只須向行政機關登記取得離婚證便可;澳門則是向民事登記局申請,毋須聘請律師辦理。惟如果雙方有爭議,涉及訴訟離婚,則在澳門及內地辦理也需要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由法院審理離婚理由是否成立,過程中需聘請律師代表等。

綜合五地離婚的法律要求,澳門及內地在自願協議離婚的手續及資格較為簡單,其他則多數要向法院提出申請,如果離婚夫婦中,一人是香港人、另一人是內地或澳門人,而雙方又自願離婚,似乎選擇在內地或澳門辦離婚會較為方便及省時。

過去專欄提到,內地及澳門都接受婚前及婚後協議,反而香港法庭雖會考慮協議內容,但基本上沒有法律約束效力,法庭仍是會按離婚人士婚姻狀況及離婚理由去做判決。

當然,離婚程序是否繁複只是其中一個考慮,有關財產分配以及子女撫養權仍然是離婚人士的最大考慮,下次會再詳細講述五地對這兩方面的考慮事項。

(原文刊登於2021年1月23日 信報<保險解碼>細說不同地區離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