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專欄
W Channel
Timeline
Contact Wave
<信報>淺談要員保險稅務事宜

早前有一宗報道,香港某主板上市公司為其集團執行董事及董事會主席購買人壽保險,保費達150萬美元,公司通告指出,考慮到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擔心該董事身故風險會對集團管理產生重要影響,為其投保大額人壽保險以降低業務風險,也令利益相關者對公司的前景更有信心。

保單受益人須為僱主

該新聞中涉及的人壽保險就是一份典型的「要員保險」(Keyman Insurance),即僱主為核心僱員投保,以應對該員工日後如果不幸身故、患病或者受傷給企業經營帶來的影響。

在保單設計上,要員保險通常以僱主作為投保人/持有人及受益人,核心僱員只是作為受保人,賠償金額會直接支付給僱主。

稅務層面方面,僱主所支付的保費可以扣除利得稅,而收取的賠償金額將被視為僱主的營業收入,需要課稅。

要留意的是,要員保險的受益人必須為僱主,因為其保障的是僱主的利潤損失。如果以僱員家屬作為受益人,有關保費則不能獲得扣稅,因為該保險保障的對象為家屬而非僱主。相應的,家屬所獲得的賠償也不用課稅。

很多僱主傾向於購買具備現金價值的人壽保單,因其既保障風險也兼具儲蓄增值功能。僱主往往還會和僱員進一步約定,在僱員滿足若干條件時(例如服務年期超過指定時間),將把該保單的持有人身份也轉讓給僱員,彼時僱員將擁有保單現金價值的所有權。這樣的安排不失為一種很好的員工激勵手法。然而,在稅務層面,儲蓄性質保單的保費當被視為資本性開支,是無法扣稅的。

與之相類似的還有投資相連保單,它向保單持有人提供人壽保障另加投資選項。在稅務處理中,須分攤保費,與純粹人壽保障相關的部分可用作稅務扣除,與投資相關的保費則屬於資本性開支,無法扣稅。

股東互保利公司穩定

如果僱主是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的業務,受保人是該業務的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相關保費也不能扣稅。要員保險只適用於僱主與僱員的關係,而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並不是僱員,所支付的保費當被視為私人開支。

目前還有一種比較流行的「股東互保」方法,即由僱主給主要股東各自購買一份大額人壽保險,當其中一位股東過世時,賠償金額將用於收購過世股東的股權,以維持公司的穩定經營。與上例類似,這樣的保費也屬於資本/私人性質,無法用於僱主利得稅的扣除,相應的,所得賠償也毋須課稅。

我們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案例其實非常靈活多變,以上談到的只是其中幾個比較簡單的例子。可以這樣說,企業的投保安排其實是一個涉及到多方面的綜合考慮,除了本身的風險保障需求以外,僱員福利及激勵,企業及僱員的稅務影響等等,都是僱主需要考量的因素。

周榮佳為保險公司資深區域總監、暢銷書作者及國際星級講師;唐銳為保險公司分區經理、會計師事務所副主席、香港資深會計師

(原文刊登於2020年6月6日 信報<保險解碼>淺談要員保險稅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