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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內地結婚 哪些財產屬共有?

上次跟大家探討過內地《婚姻法》下的財產分配問題,其實這個話題範圍很廣,三言兩語難以說清楚,今期將繼續討論另一種情況。

內地離婚個案愈來愈多,民政部數字顯示,2017年全年有超過437萬對夫妻辦理離婚手續,離婚率連續16年上升。由於內地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一旦婚後雙方不歡而散,最後離婚收場,身家隨時要被瓜分。所以有不少人在婚前,都會想辦法保障自己財產。

早前跟一名內地律師閒談,她說處理過不少類似個案,比如有一位客戶是成功企業家,數家公司的老闆,生活富足無憂。他數年前結交一名女朋友,已到談婚論嫁階段,但他卻不太清楚哪些財產要與未來妻子共有,所以特別前來查詢有關婚前財產協議之事。

事實上,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九條,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會因婚姻關係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若當事人另有約定則除外。意思是,除非夫妻二人有約定,願意把自己的個人財產與配偶共有,否則結婚後,夫妻雙方各自擁有的財產,不會因為結婚而突然變為共有財產。所以上述案例的富豪可以放心,除非他願意把自己的財產與未來的妻子分享,否則婚前財產仍屬於他的個人財產。

那麼,哪些財產會視為共有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結婚後,由個人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屬於共同所有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夫妻雙方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及破產安置補償費,也會被視為共有財產。另外,《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指出,夫妻任何一方的個人財產由此產生的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惟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情況除外。

非自然增值收益須與配偶對分

聽完後大家仍很混亂吧!簡單來說,個人財產可產生三類的收益,分別是孳息類、增值類及投資收益。孳息簡單來說就是透過非投資渠道的利息收入,例如銀行存款得來的利息(法定孳息),又或是果樹上生長出來的果實(自然孳息),這一類孳息類財產,並不用與配偶瓜分。

第二類是財產增值類,當中可分為自然增值和非自然增值兩部分。舉個例,結婚前丈夫個人擁有一個住宅物業,價值100萬元人民幣,光陰似箭,5年後這物業升值至200萬元人民幣,這就是自然增值。然而,如果這層樓在結婚後曾經因為裝修,變得煥然一新,令這物業價值由100萬元人民幣提升至200萬元人民幣,這就是非自然增值。內地法律上,自然增值視為個人財產,非自然增值則是夫妻共有財產,即是後者所賺得的100萬元人民幣,當中50萬元人民幣屬妻子所有。

而第三類為投資收益,根據上述提到的《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不論是直接收益如股權分紅或股權增值等,或是間接收益如股票、債券、銀行理財等所賺得的收入,都會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增值部分要與配偶對分。

由此可見,凡涉及婚後投資類的收益,有關所得都要與你的另一半共享。如果想保護自己的財產,婚前或婚後與另一半作一個協定,商討好什麼財產會共有,共有的比例是多少,可減少日後的財產糾紛。有些較有錢的富豪,會索性把部分財產贈予配偶,但這又衍生出另一個法律問題,下期再為大家探討。

周榮佳為保險公司資深區域總監、暢銷書作者及國際星級講師

陳晶晶為香港財富策劃顧問、中國內地法律職業證書

(原文刊登於2019年8月24日 信報<保險解碼>內地結婚 哪些財產屬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