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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 拆解CRS規則 善用保險特色

香港2017年開始實施「共同滙報標準」(CRS),至今已兩年,但仍有不少人對CRS概念不清,當中更存在不少錯誤觀念,以下是常見問題。

問題一:我是香港居民,之前沒有填過任何申報表格,我的財務資料是否不用向稅局申報?

根據香港稅務局的指引,金融機構必須向所有稅務管轄區,申報相關的客戶資料。舉例中國大陸、香港及英國都是CRS下的稅務管轄區,如果客戶同時在三地都擁有金融資產,三地的金融機構都需要向其餘兩個國家稅局申報客戶賬戶資料。倘只是香港居民,金融機構仍會向當地稅局申報,無一幸免。

問題二:什麼情況之下,金融機構才會要求客戶遞交「自我證明」表格?

一般有兩個情況,如果在2017年或之後成為新客戶,金融機構在開戶時已要求客戶填寫稅務身份資料,惟客戶其後有任何資料變更,包括更改地址至非香港地區、或是更改至非香港電話號碼,保險產品更改保單持有人等等,金融機構會要求客戶遞交「自我證明」表格。倘是2016年或之前的舊客戶,金融機構便會搜尋客戶資料庫,看客戶有沒有擁有海外身份的標記,如果有,例如出生地並非在香港或是聯絡地址在其他國家,金融機構一樣會要求客戶遞交「自我證明」表格。重申一句,所有人都有責任向金融機構如實申報自己的稅務公民身份,如有任何變更也應盡早通知,以免日後發現紀錄與海外身份標記不符,到時又要再查問一番,便會費時失事。

問題三:如果我將資產搬到台灣、或於百慕達註冊的公司,那是否不用申報?

現時加入CRS的國家及地區愈來愈多,2018年9月稅務局已與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74個稅務機構交換稅務資料。

另外,CRS已經有51個新增的申報稅務管轄區,當中包括澳門,以及很多香港公司註冊的百慕達及英屬維爾京群島,金融機構需於2019年元旦開始收集客戶資料,並於2021年5月作首次申報。此外,有23個新增CRS參與稅務管轄區,當中包括近年很多香港人移民的台灣,以及很多港人置業的泰國,金融機構亦將於2019年元旦開始收集資料。因此,客戶如將資產搬到這些新增CRS稅務管轄地區,也無法避免要申報資料,資產轉移是多此一舉。

問題四:金融機構會申報什麼資料?如果我買了大額保單,會否被指投資與職業收入不相稱?

金融機構要申報的資料,一般是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稅務居住地及稅務編號,在香港及中國大陸,稅務編號即是身份證號碼。另外,賬戶資料包括賬戶編號、客戶編號、賬戶年終結餘或價值,以及賬戶支付予客戶的款額都需申報。

一舉兩得 減少麻煩

就保險公司保單而言,申報的賬戶資料便有年終時的保單現金價值、退保現金價值或戶口價值。另外,在該保單年度內,如果保單有支付過任何金額予客戶,包括紅利、分紅、入息、保息現金、利息、年金等,或是出售過基金單位的收益,甚至索取過的賠償,也要申報。惟已繳交保費金額、現金儲備金戶口及投保時客戶填寫的收入及財產,則毋須申報。

其實大家毋須左瞞右瞞,買保險便最好不過,因為保險公司一般是在每年5月申報上一年12月底的賬戶價值,而保險的特色是初期現金價值十分低,甚至是零,新造保單便可即時將隱藏資產。另外,有些人會預繳保費,例如做一個5年期儲蓄,雖然閣下是一次過繳付保費,但保單運作仍然要分5年供,只是第二至第五年的保費,保險公司會放在現金儲備金戶口,而這戶口毋須在CRS申報,無形中也隱藏了這筆預繳資產,而這筆資金亦享有利息滾存,一舉兩得。

 

(原文刊登於2019年2月23日 信報<保險解碼>拆解CRS規則 善用保險特色》)